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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未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而投标文件有约定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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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B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A公司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为1542788.16元,投标函附录中载明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2%。后A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542788.1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变更;工期为50天,A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完工,否则每延误一天核减工程款500元(对延误工期赔偿限额未作出约定);工程按照月进度的80%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中工程未发生变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两次验收(第二次验收较双方约定的完工时间延误900余天),第二次验收后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诉讼中双方确认:A公司尚未向B公司移交竣工资料,双方尚未结算,工程结算后尚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B公司未支付过A公司工程款。
A公司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A公司80%进度款及逾期利息。
B公司辩称,1.双方尚未进行结算,且工程结算后尚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故本案诉争工程价款尚未确定;2.施工合同并未就80%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属于约定不明;3.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施工及验收,每延误1天应核减工程款500元,A公司申请竣工日期比较合同约定延误900余天,应当核减工程款4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进度款1234230.53元及利息。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依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直至工程完工B公司尚未支付过A公司工程款,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80%进度款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均予支持。B公司关于延误工期需要审计结算后核减工程款46万余元的辩解,因A公司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2%”,而投标函附录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且A公司的诉请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80%,B公司该部分主张可在双方结算审计时另行主张,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纳。
判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80%工程进度款应按月支付,以签约价为基础计算;2.双方均确定工程未发生变更,故一审以签约价的80%确定支付进度款符合合同约定;3.B公司主张A公司未按期完工,应依法提起反诉,且本案仅解决80%进度款的支付问题,双方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2%,不影响B公司权利的行使。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而投标文件约定了延误工期赔偿限额的,应当以投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



法官说法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固定的程序,每个程序阶段亦有明确的要求。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实践情况看,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本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实际是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书。因此,在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就是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而投标文件约定了的,应当以投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本案中投标文件投标函附录已经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2%,因此,延误工期赔偿限额应以投标文件内容为准。B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意义

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自中国建设领域引入工程招投标制度以来,工程承发包市场的交易通过招投标活动来实现,就招投标的目的而言,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规范建筑市场,引导建筑市场领域资源优化配置。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要规范化,不仅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给予积极的响应,内容尽量一一对应,而且应对招标文件未要求,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列出的内容,例如,违约责任限额等可作为附加内容,在投标书的最后部分列出,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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